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学位办〔2023〕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准及备案的专业所属学位授予门类,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且所有考试课(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及以上,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参加学校自行组织、多所学校联合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或俄语(二)以及英语(专升本)成绩60分及以上,使用本科学历申请免试获得的以上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3)笔试合格;
(五)托福考试成绩达50分及以上;雅思考试成绩达4分及以上;
(六)吉林省外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二)毕业一年以内未提出申请学士学位者;
(三)未在入学之后,学位授予有效期之内达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标准者;
(四)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授予原则确定拟授予名单,并予以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四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采集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四条 如在申请或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