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22〕5号)、《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师校字〔2018〕13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报到日2周之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以及办理入学手续后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生录取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待新生录取信息更正或完善后再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身体原因新兵检疫复查未通过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学生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招或撤销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籍电子注册后1个月内,新生登录学信网完成学籍自查工作。
第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前置学历待复查的,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材料经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未缴费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除应征入伍外,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学制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十三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两部分构成,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课程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提出缓考申请。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的,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的视为旷课。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的,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含)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确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或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继续学习有困难的,以及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在第一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不同学习层次之间;
2.不同学习形式之间;
3.不同专业大类之间;
4.专科起点本科的;
5.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省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发生的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造成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或撤销,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1.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时间以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日期为准,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日期为准;退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