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22〕5号)《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师校字〔2018〕13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报到日2周之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以及办理入学手续后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生录取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待新生录取信息更正或完善后再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身体原因新兵检疫复查未通过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学生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招或撤销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籍电子注册后1个月内,新生登录学信网完成学籍自查工作。

第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前置学历待复查的,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材料经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未缴费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除应征入伍外,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学制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十三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两部分构成,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课程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提出缓考申请。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视为考。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的视为旷课。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 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的,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含)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 学校通过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 学生一般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确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或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继续学习有困难的,以及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在第一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不同学习层次之间;

2.不同学习形式之间;

3.不同专业大类之间;

4.专科起点本科的;

5.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省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 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 休学期间学生如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手续。

第二十 休学期间学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发生的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造成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或撤销,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  


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1.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时间以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日期为准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日期为准退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 达到毕业要求、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 学生在校期间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事宜。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章    

本规定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未尽事项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